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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专家解读足球假赌黑案焦点
  • 2011年12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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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辽宁铁岭12月18日体育专电(记者 树文 李铮)针对即将开庭的足球假赌黑案,曾参与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张士忠律师认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是否与贿赂有关的罪名。
  拥有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的张士忠律师在回答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时表示,这一系列案件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与贿赂有关的罪名:被告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是两者兼而有之,两种罪名的定罪处罚差异很大;如两者兼而有之,很可能数罪并罚。
  张士忠认为,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谢亚龙、南勇、张建强等前足球界高官大都是身兼数职,既担任过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体育总局的职务,又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过体育社会团体即中国足协的职务,有的还担任过国有体育公司的职务。这些职务具体的职责是什么?他们收受贿赂到底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了哪些职务上的便利?这些想要从法律上作出严格区分并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依据前述第九十三条规定,这些前足球界高官身兼的前列数职同时又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不影响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这些前足球界高官身兼的是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非公务职务,如在从事足球产业经营的私人公司中担任隐名股东兼任管理者,其受贿与其公务职务无关,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这些前足球界高官构成受贿罪的可能性更大,至多有人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数额、情节等必将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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