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1年12月19日
作者:
-
【PDF版】
|
|
|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谢晓丽) 近期,一位市民在城区一楼盘买了套房子,已交上首付,签完合同,但没有去备案。他日前去交余款时,却发现开发商将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聊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醒,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聊城一开发企业存在一房两卖情况,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且交上首付,近日去交余款时,开发商却不收,原来开发商将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经查,这家房产公司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醒,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一定要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办了许可证的房子可以买,但一定要签合同,签完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备案,不备案违法者就有可乘之机。据介绍,根据相关文件,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者也可要求开发企业提供有关手续,自行去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