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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遭拘役,悔死了
菏泽一男青年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役3个月
  • 2011年12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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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18日(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15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现年24岁的王某,在菏泽跟随其父从事电焊焊接工作。5月15日,是王某工友李某的生日。当晚,王某与其父及另外六七名工友在工地干完活,一起到工地附近一家酒店为李某庆祝生日。席间几人喝完两瓶白酒后,又要了几罐啤酒。一向很少喝酒的王某,也喝了二两多白酒,又喝下半瓶啤酒。
  21时许,宴会结束后,王某驾车沿菏泽市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王红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二人均受伤,车辆损坏。救护车赶到后,将王红某、王某拉至医院。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0.9mg/100ml,属醉酒驾驶。17日,王某与被害人王红某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王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电动车维修费等各项费由共计5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5月23日,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确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月14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月15日,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缴纳罚金,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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