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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讨薪,谁为农民工“撑腰”
  • 2011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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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今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虽然我们很难界定这家建筑公司的欠薪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但至少已经给农民工利益带来了损害,那么他们的这部分损失由有谁来偿还呢?
  近日齐鲁晚报今日潍坊报道了,在长松路一建筑工地上,菏泽市巨野县的徐大宽等5名农民工,因为讨不到工资只能住在工地未完工的大楼里。报道中介绍,根据合同,他们原本在近4个月以前结束工程后就可以拿到工资。但是,直到现在他们还在为自己的工资多方求助。
  随着社会上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在建筑工地打工已成为部分农民工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辛勤的劳动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实惠,随之而来的却是工资被拖欠,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其实在今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曾引发公众一片鼓掌喝彩,大家对此充满期待,希望该项法律的出台能遏制欠薪现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令人失望的是,眼看到了年底却又见众多欠薪新闻见诸报端。一个事实摆在眼前,虽然恶意欠薪入罪已近一年,现实中又有几个企业老板因为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像报道中提到的徐大宽等5名农民工,本应在4个月以前结束工程后就可以拿到工资,然而被拖欠到现在还是没有动静,更令人气愤的是,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一句“目前单位正在进行对账”,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让他们继续在寒冬腊月里等下去。
  记得曾经有学者就农民工讨薪难的现状予以分析,首先是农民工由于本身文化水平不足,对相关法律条例了解不多,在讨薪问题上只能凭借蛮力、横冲直撞。此外,即使农民工走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讨薪,这其中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又有多少农民工愿意用这种方式将自己的血汗钱“打水漂”?而另一方面,作为欠薪老板的违法成本却非常低,能拖欠得了自然是“赚了”,即便媒体介入,职能部门催逼,欠薪老板被迫全部归还了欠薪,也不会因为造成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及损失而被惩罚。
  当然,恶意欠薪入罪到现在都难执行,也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有关,各地不便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比如恶意欠薪要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如何证明是恶意还是善意?恶意与善意的认定都是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需要控方去证明。立法确立此罪名,首先就要想到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能否在个案中有效完成。如何认定欠薪老板的行为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无疑给被欠薪的农民工造成很多实际操作上的障碍。就像报道中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界定这家建筑公司的欠薪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但至少已经给农民工利益带来了损害,那么农民工的这部分损失又由谁来偿还呢?
  在这种情况下要办理“恶意欠薪罪”案件,除司法机关在受理、审理时要有一定的能动性外,劳动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积极作为,包括帮助劳动者搜集欠薪者“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及时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等。此外,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恶意欠薪罪做进一步的解释,以明确相关的规定,让恶意欠薪罪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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