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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苏醒后打工伤官司》追踪◥◥认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多处有矛盾
法院撤销非工伤认定结论
  • 2011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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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6年10月2日,青州益都液压件厂工作的申长辉晚饭后返回单位宿舍时不幸遇车祸,最后被医生判定为植物人。3年后,申长辉奇迹般恢复了意识。 
  2009年12月份,由于肇事方一直逃避执行,赔偿款无法到位,家徒四壁的申长辉开始申请工伤。但劳动部门认为申请工伤时已超过法定时效,不予受理。 
  2010年初,申长辉将劳动部门告上法院。 
  2010年9月6日,青州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申请(本报2010年9月8日A05版报道)。法院判决后,申长辉申请了工伤认定。
  同年11月5日,申长辉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他所受伤害为非工伤(本报2010年11月14日A03版报道)。 
  同年11月26日,经过复议后的工伤认定结果仍是“非工伤”(本报2010年12月21日A08版报道)。申长辉将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本报12月20日热线消息 (记者 张焜)一年之后,申长辉案再次出现曙光。19日,记者在申长辉刚刚接到的法院判决书上看到,由于人社局做出他所受伤害为非工伤结论,所采信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故撤销人社局做出的非工伤认定。 
  19日,蜗居在青州一工厂内,不足20平方米门卫室里的申长辉一家人拿着判决书不胜喜悦。由于当年为了救治申长辉,老家的房产已经没有了,他们只能靠工作单位来安排住宿。门卫室里的铝合金窗已经变形,四处透风,但为了防火,老板无法同意他们生炉子取暖。
  判决书上写明,申长辉起诉青州市人社局以及第三人液压件厂工伤行政确认一事,青州法院报请潍坊中院指定管辖。潍坊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具有一定复杂性,青州市委市政府较为关注,由青州法院行使管辖权难以收到良好社会效果,遂指定案件由临朐法院管辖。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交了多达41份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工资表等。为了这起案件,法院曾开过至少两次庭,双方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本报协助申长辉委托的代理律师,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告诉记者,青州市人社局提供了许多证据证明其做出非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这些证据中存有不少疑点,甚至相互矛盾,他在庭审时都在法庭上一一指出。
  在长达10页的法院判决书上,法院指出,虽然人社局调查取证是在履行自己的行使职权,但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中,有四人调查笔录的时间都仅相隔10分钟、地点都是在液压件厂的办公室、四人中三人是工厂职工、内容上明显倾向液压件厂,这些证据明显存有疑点。
  此外,有证人证言写着精确到分的假期作息时间,还写着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清明、国庆节、八月十五都放假。法院认为,国家对清明节、中秋节的放假自2008年才开始,且证人对发生在四年前的上下班时间都记忆犹新,内容真实性不能确定。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法院认为,青州市人社局做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所采信的证据存有多处矛盾,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据此认为人社局的结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法院判决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长辉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重新做出认定。
  虽然申长辉一家很高兴,但王建华说,这仅仅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且还没有过上诉期,也就是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如果被告提出上诉,还需要继续打官司。由于证据方面等问题,仅仅这一场官司就打了整整一年,如果厂方一直不认工伤,还是要做好准备继续漫长的工伤官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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