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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出台政策规划城区幼儿园建设
城区超3000人小区须建幼儿园
  • 2011年12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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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2月21日讯 (记者 白雪岩) 记者从枣庄市相关部门获悉,在新颁布的《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中,今后枣庄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设计要充分考虑到抗震功能,并兼顾残障幼儿需求。同时,所有新建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为优化城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日前,枣庄市政府办公室颁布了《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应会同教育、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区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需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每3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3-6个班的幼儿园;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12个班的幼儿园。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同时兼顾残障幼儿。经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占用幼儿园园舍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办法确定的规模标准就近补建或者异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的幼儿园,其土地、园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园;有关部门在审批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所有新建公办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据了解,新颁布的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使用,并且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幼儿园。同时,办法在施行过程中,教育、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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