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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公审11名醉驾者
获刑最重者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 2011年12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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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了几杯喜酒被判刑,真后悔呀!”司机张师傅说。12月23日,济南平阴法院公开对酒驾当事人进行宣判。  本报记者 左庆 摄
  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 任志方) 12月23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对近期以来发生的11起酒驾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1名危险驾驶犯罪分子被当庭宣判,获刑最重者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量罚金。为扩大此次判决的社会影响,平阴县人民法院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和即将获取驾驶证的学员进行旁听。
  “平时也不怎么喝酒,主要那天朋友结婚,对方又让酒让得太勤,自己也没想那么多就喝了二两多白酒。”在平阴县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公开审判大会上,被告人张某因酒驾被提起公诉,谈起当时的情形他显得很后悔。
  2011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某酒店参加朋友结婚喜宴,经不住新人再三劝说,无奈饮下新娘倒的八小盅喜酒。酒后驾私家车回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经法院审理,张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另一家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东关居的被告人张某则是因为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被提起公诉。2011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驾驶其借用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到其表哥家走访,中午在其表哥家吃饭时,饮用了半玻璃杯白酒和半玻璃杯红酒。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到工地上班,途中被民警查获。后经血液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经法院审理,张某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了解到,和张某一样,其他10名被告人,或存有侥幸心理、少量饮酒,或被“逼”饮酒,或饮酒休息后又被查,无一不在酒精检测前露出了“马脚”。法院根据其各自的犯罪情节和表现,对他们进行了惩处。
  11人中,获刑最重者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宣判结束后,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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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判结束后,法官还对现场邀请的驾校学员和职业司机宣读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官解释》,让他们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敲响警钟。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构成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法条规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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