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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明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
工伤伙食补助改由保险埋单
  • 2011年12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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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28日讯(记者 李凤仪)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未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近日,菏泽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菏泽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通知》中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
  “全市工伤职工将执行统一的标准,在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待遇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菏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标准为:工伤职工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2元计发,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5元计发。工伤职工异地就业、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20元计发,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通知》还规定,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可乘坐长途客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以下)、城市公交等交通工具,凭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
  此外,记者了解到,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对鉴定结果为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和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菏泽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外地务工职工发生工伤时候,可就近抢救治疗,按照以上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发放住院伙食补助。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其抢救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后,按照有有关规定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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