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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玩滑梯被同学推倒摔伤
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4万余元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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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王某的儿子壮壮(化名)在幼儿园玩滑梯时,被同学宁宁(化名)推倒,头部受伤。就壮壮的医疗费用等问题,王某和幼儿园始终达不成共识。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王某将幼儿园连同宁宁的监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宁宁系在幼儿园的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4万余元。 
  据了解,壮壮和宁宁就读于泗水县一幼儿园。今年6月5日,在老师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壮壮和小伙伴们一起玩滑梯。这时候宁宁将壮壮推倒倒地上,导致壮壮摔伤头部。幼儿园立即组织人员将壮壮送往泗水县人民医院,后因病情严重,转至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了4万余元的治疗费。
  事故发生当天,幼儿园曾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来,虽经壮壮的父亲王某多次讨要,幼儿园均以直接侵权人非幼儿园而是同学推倒为名,拒绝再次支付。无奈之下,壮壮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和宁宁的监护人告上法庭。
  泗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壮壮和宁宁尚且年幼,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辩称应由宁宁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宁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而幼儿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幼儿园赔偿王某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泗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张祥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壮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了伤害,事实清楚;幼儿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幼儿园认为壮壮是被宁宁推倒受伤,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宁宁亦系其幼儿园的学生,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主张由宁宁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由幼儿园赔偿壮壮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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