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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身份证办24张信用卡
冒办数量巨大,一男子被判3年罚款10万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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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蔡学英) 吉林省延吉市人陈某在德州经营一家公司,借了多位德州市民的身份证办理了24张信用卡,数量巨大,27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0年9月,李某收到多家银行欠款通知函,才知道身份证被冒用办理了信用卡。李某说,他是通过赵某认识的陈某。当时陈、赵二人在德州经营一家公司,陈是董事长。收到银行催款的还有卢某等人。
  李某等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9月9日,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社发现德州一家公司存在疑似信用卡套现,遂于2010年11月29日报案。2011年1月17日德州市公安局对陈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立案侦查。
  2011年5月4日10时05分,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孟定派出所民警在临清公路大湾江附近对一辆出租车例行检查时,利用二代证读卡仪扫描时发现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网上逃犯陈某,陈某目前被关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陈某通过家住德州的赵某等借来德州市李某、卢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职工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24张。审理过程中,陈某称是赵某等人到北京办的信用卡,与己无关。法院查明,陈某是德州该公司的董事长,且他人去北京办理信用卡是陈某提议、联系、接待的,且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起到指挥、决定作用,陈某本人亦使用过部分信用卡。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关链接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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