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多少教练车驾校可自主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青岛将施行培训新规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 【PDF版】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孟艳) 自2012年3月1日起,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需求、培训能力确定本市教学车辆数量,适当增加车辆和教练人员,另外,学员报名费用、考试安排都应当在协议中规定,缓解目前学车热导致的市民想报名报不上,报上名没有机会上车等矛盾。
  29日上午,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八大关小礼堂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获批后将按照法定程序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而且培训经营者应当为学员选择教练员提供条件。据了解,该《条例》是我省首个专门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由于目前学车热问题,导致了驾校缺车、缺教练,市民报名报不上,好不容易报上名了,驾校安排不了上车等矛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需求、培训能力确定本市教学车辆数量。各驾校根据场地和自身培训能力可以增加车辆,缓解目前学车难矛盾,但是需要根据自身教学场地来增加,但配备一定的车辆,还要配备合格的教练,不能盲目增加,否则一旦学车热过后,容易产生车辆过剩情况。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培训经营者为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的费用、时间安排等事项,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培训经营者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达不到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培训能力核定其培训许可等级或者注销其许可证。“原来驾校审批一次后就可终身运营,新法规对此做了调整,如果驾校不符合规范,就会被降级或者注销。”万振东说。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训学员,并在终止营业三十日前到原许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应当协助培训经营者根据在训学员的意愿安排继续培训事宜。“此条着重强调了是原许可机构根据学员意愿安排,也就是即使驾校关门,原许可机构也要承担责任。而根据学生意愿安排就不能把学员安排到偏远其不愿去的地方。”万振东说。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