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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诉前财产保全包工头追回280万欠款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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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刘元元 杨达) 欠钱不还,非得等到法院冻结了财产才着急。东港区法院近日在立案前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官通过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帮助包工头拿回欠款280余万元。
  2010年3月份,滕某承揽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双方结算,房地产公司欠滕某280余万元工程款。
  房地产公司欠钱不还,无奈之下,今年11月22日滕某向东港区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登记于该公司名下的5套商品房。
  12月4日,该房地产公司以5套商品房已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滕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冻结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法院依法冻结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80万元银行存款。随后,滕某申请诉讼立案。
  东港区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审查发现该案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随即引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通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和解协议。该房地产负责人当场开出100万元转账支票,并承诺四个月之内分两次给付剩余180万元欠款。在滕某的要求下,法院为其进行司法确认并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至此,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得到解决。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办案法官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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