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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9日
  • 2012年01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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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1日讯(记者 刘红杰) 从省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元旦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12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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