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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商人委托中国厂家生产的刹车片却打上日本商标
产品傍名牌,一外商被逐出境
  • 2012年01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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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1月5日讯(记者 姜萌)伊拉克商人阿迈尔委托中国厂家生产的汽车刹车片,违规使用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全省率先启用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审合一制度,开庭审理此案,阿迈尔当庭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驱逐出境。
  2010年6月,伊拉克商人阿迈尔通过中国浙江的代理商与山东德州某制动元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委托生产汽车刹车片。阿迈尔要求在所生产的订单产品上使用“TOYOTA”(丰田)、“MAZDA”(马自达)、“NISSAN”(日产)注册商标,后这批产品在黄岛报关出口利比亚时,被海关查扣。上述侵权产品共计12640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6400元。案发后,阿迈尔从伊拉克来到中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阿迈尔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日上午庭审现场,阿迈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无异议,但一再辩解,他让生产商在产品上印这些标志只是为方便客户按车型区分产品。
  法院认为,阿迈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要求生厂商在涉案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同时使用了“TOYOTA”、“MAZDA”、“NISSAN”三个商标,并将生产的刹车片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206400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本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阿迈尔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具体事实,并一直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且阿迈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阿迈尔驱逐出境,并判罚金15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阿迈尔当庭服判,不提起上诉。
  据悉,此案是在山东省中级法院系统一审开庭的案件中,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使用“三审合一”制度。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这样可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既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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