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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吃空饷”者不妨定个“诈骗罪”
  • 2012年01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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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萧

  在山西省疾控中心人事科,有一名叫王烨的科员,2011年7月从山西省中医学院本科毕业,当年10月第一次到省疾控中心上班,却从5年前入读大学时,就每月领取由财政全额拨付的基础薪、生活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5年的学费亦由省疾控中心承担,共计10万余元。目前,山西省纪委已与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
  如果王烨果真在5年领取空饷10万余元,显然不是常人能做到的,事实上她有一个做县委书记的父亲。在“拼爹现象”日渐激烈时,发生在山西省的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制度的警钟。如果说“萝卜招聘”一度让人感慨公权力的倾斜,那么“吃空饷”的性质以及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更为恶劣,因为“萝卜招聘”毕竟需要走过场,需要“一个萝卜一个坑”,而“吃空饷”却不在其位谋取其利,不付出劳动就获取薪酬。
  近年来,有关“吃空饷”的新闻层出不穷。据媒体报道,2005年8月,四川省南充全市清理出2323个“吃空饷”的人;2006年,甘肃省发现“吃空饷”者908人;去年福建龙岩出现的“最牛公务员”事件,9年没有在单位上过一天班工资却照发,被称为“吃空饷”的“杰出代表”。“吃空饷”之所以屡禁不止,无非是一些人将“饷”当成了“唐僧肉”,再加上公权力的滥用,这才导致各地“吃空饷”之风愈演愈烈。此外,监管的缺失和惩处力度的不够,“吃空饷”者一旦被查处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大多以退款、罚款了事,违法成本的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我们相信只要有关方面认真调查,查明事实并不困难。如果“吃空饷”行为得到确认,完全可以从法律的层面解决,以儆效尤。对“吃空饷者”,不妨定个“诈骗罪”,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用“诈骗罪”来定义“吃空饷”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首先,“吃空饷”者往往以伪造、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国家工资福利,是一种明显的欺骗行为。其次,“吃空饷”者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依照《刑法》的规定,骗取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以上可判无期徒刑。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于“吃空饷”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将《刑法》作为量刑依据,以“诈骗罪”论处,方能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幕后的权力黑手,违法违规操作乱象,同样必须依法严惩,多拳出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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