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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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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8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于慧玲 刘元元) 刘某冒充房东将租赁即将到期的店铺转租他人,骗取转租费11万元。东港区法院近日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07年7月,刘某从张某手中租到东港区王府大街某商业店铺进行服装经营。2010年8月30日,该商业店铺的房东张某通知刘某,说他将于年底收回该店铺自己用。此时,刘某正值筹备婚礼用钱之时,于是便冒充房东,隐瞒事实,在第二天就将该店铺转租给王某,并虚假承诺五年内不再转租、转让该店铺,从而骗得转租费11万元。 就在王某承租店铺后进行装修时,店铺邻居告知该店铺实际房东并非刘某,于是王某通过邻铺立即与房东张某取得联系,这时候他才知道自己受了骗,于是立即报警。 2010年9月12日,刘某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刘某积极退赃。 东港区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这种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不过,案发后刘某自愿认罪,并且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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