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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
  • 2012年01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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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9日讯(记者 侯海燕) 9日,记者获悉,为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泰安市下发《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月起,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从2012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
  据悉,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按比例承担。其中,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按市、县、乡1:5:4的比例承担,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按按市、县、乡2:4:4的比例承担。集中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按月打入供养人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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