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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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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期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凡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可以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另外,以营利为目的,摆放或者组织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0台以上(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型,以机器最多可供同时使用的人数乘以摆放的台数折合成单人机型计算); (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5台以上,不满10台(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型,以机器最多可供同时使用的人数乘以摆放的台数折合成单人机型计算),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时间在10日以上的; 2、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3、赌博数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 4、参赌人数累计在20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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