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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旅游船舶安全有“管家”
  • 2012年01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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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 吕增霞 通讯员 张杰) 10日,《东营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为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也是东营市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以来出台的第一份带有登记号、标有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
  据统计,东营市现从事水上旅游的经营单位12家,旅游船舶38艘,年度总航次约3900航次,接待游客约132700人次。目前,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职责不清、船舶适航性能较差等问题,水上旅游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东营出台了该《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船舶交通安全统一监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水域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规定,旅游船舶必须具备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有符合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等条件方可航行和营运。严禁船员酒后驾驶,暴雨、浓雾、能见度小于500米等恶劣天气或者黄河水流量超过1500米3/秒时严禁船舶航行,严禁携带危险品和载客超定额等。
  此外,《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旅游船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禁止离港、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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