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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资纠纷靠做不靠说
  • 2012年01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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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嵩
  据《齐鲁晚报》消息,在潍坊一家商场工作三个多月了,一员工却从没领到过一分钱。由于使用临时身份证,该员工的入职合同在2011年12月之前无效,导致工资无法下发。
  古语说,借债还钱;现在说,用人付报酬。这些常识性的问题,放在谁身上,都是成立的。然而,就有那样的人,那样的企业,明明是用了别人的体力劳动、或者是脑力劳动,却总找这样那样的借口不付钱。为什么要用别人的劳动为自己创造利润,还不是是打工者跟你有劳务合同吗?如果在工作前说好没有报酬,还有谁去给素不相识的人卖苦力?春节将近,能够回家过年是大家的共同心愿,而能够带着自己辛勤劳动所得回家过年,更是每一位打工者的梦想。然而,就有那样的企业、个人不懂得人之常情,不会换位思考,就是不按时付给打工者薪酬。这样的人能被社会所容忍吗?笔者以为不可能。利用了别人的劳动,就应该付给别人相当的劳务报酬。
  作为打工者,本身对劳动法律就不明了,再加上求职心切,只要用工单位给予合适的待遇,就匆匆忙忙地上班工作了。至于牵扯到劳动合同,薪金待遇的具体问题,往往不加深究。总以为,只要到了月末或者合适的时机,单位能够发工资就行了。没有想到,某些企业,包括其老板恰恰利用了打工者的善良心愿,采取各种办法,来拖欠或者根本不付给打工者工资。这样的行为轻点说,是道德水平低下;从法律层面讲,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打工者辛辛苦苦一年,不就是为了挣养家糊口的钱吗?一旦没有了薪金,没有了生活来源,让这些成年累月在城里打工的人怎样去应对啊?
  所以说,无论用工单位表现得多么虔诚,无论其理由多么地天花乱坠,都是谎言,都不可行。只要让打工者按时拿到辛苦钱,才是真理。所以说,不要看着某些企业的表白,而更要看他们的行动。事实胜于雄辩,打工者拿到钱回家高高兴兴过年才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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