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省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 |
损坏消防设施最高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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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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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16日讯 (记者 崔滨 邢振宇) 省政府日前发出第250号政府令,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本月起,我省18项省政府规章将修改或废止。 修改后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规定,违规“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另外,《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两处增加“依法”字样,被修改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依法强制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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