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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骨灰勒索财物一男子被判五年刑
  • 2012年0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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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7日讯(通讯员 王中明 薛园园 记者 王超) 入土为安是种传统习俗,史某竟然想到盗取被害人亡故亲的骨灰进行敲诈的“损招”。从2009年开始,史某几次盗走村民的骨灰。在清网行动中,潜逃两年的史某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抓获。1月6日,史某被广饶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由于史某看到周围人都富裕起来,便心生羡慕,想到了盗窃骨灰勒索财物的“生财之道”。于是,史某伙同他人开车到各村庄寻找目标,晚上到墓地挖出骨灰并将其藏匿,然后在坟墓上留下写好电话号码的纸条,以拿钱赎骨灰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2009年4月28日至6月12日期间,史某伙同他人在潍坊高密市及东营广饶县先后作案三次,向3名被害人索要共计10万元。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史某的如意算盘并未得逞。史某的同伙于2009年6月15日被抓获,史某逃跑。在公安机关的清网行动中,潜逃两年的史某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过程中,被害人未给付被敲诈款项并及时报案,被告人史某某未能得逞,系其意志以外原因,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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