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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铁轨被撞身亡
父母法院讨说法,获赔26.5万元
  • 2012年0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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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7日讯(通讯员 华良 郑阳 记者 赵壁) 2008年,青岛某学校的男保安李某通过铁路部门施工过程中预留的缺口进入铁轨,被飞驰的火车撞上身亡。近日,李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与责任方达成调解协议,获赔26.5万元。 
  2008年7月31日下午4时2分,L135次列车运行至胶济线下行线四方至青岛站间K1+640M处时,列车司机发现列车运行前方约20米处,有一男子突然从路基左侧闯入线路铁轨中间。司机立即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但因列车惯性,男子被撞身亡。经调查,死者李某事发时40岁,是青岛某学校的保安。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对事故现场周围环境拍摄了录像,发生事故的铁路两侧,断断续续安装了部分隔声屏障,其中两段隔声屏障之间,留有可以容人出入的缺口,隔声屏障外侧未安装防护设施,缺口附近也未设置警示或禁行标志。 
  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是从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缺口进入铁轨内被撞死的,作为施工单位的某集团和管理单位相关铁路部门应对李某之死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相关铁路部门、某集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9814元。
  被告提供的由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被撞死,自身应负全部责任。施工单位的两名职工分别向公安机关证明,李某死前半蹲半跪在铁轨中间,火车鸣笛后依然不动直到被火车撞上,像是自杀。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安装的隔声屏障之间留有缺口、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与李某进入铁路被撞死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相关铁路部门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证人是施工单位的职工,证据效力不足采信。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其所经过的“缺口”不是正常通道,应当预见到进入铁路可能发生的危险,李某对自身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的父母与责任方相关铁路部门和施工的某集团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的父母获赔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计人民币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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