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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污染事件还应对监管者问责
  • 2012年02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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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毅

  央视报道,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即发现死鱼,1月18日通知了柳州市。但在除夕、初一时刻,柳州有关方面却未及时公布镉污染消息。1月30日,当地新闻通气会称,龙江河镉污染高峰值已过,污染源被切断,可以保证柳州供水安全。7名涉嫌违法排污的相关责任人被刑拘。
  这起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的重大污染事件,终于因7名涉嫌非法排污的责任人被刑拘而使得问责这一程序正式上位,但显而易见,虽然相关责任人对这起镉污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若是把此次污染事件的所有责任都推到这几人的身上,而没有进一步的问责,那就未免透出对相关监管部门免责的意味,显然这不是人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在近些年发生的重大污染事件中,虽然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必然性。即:在所有重大污染事件的事发地,当地政府都为了片面追求GDP,而忽略了对相关污染企业的环评监管,个别地方甚至为了GDP增长,不惜纵容或是默许企业的污染,如是带来的一个恶果便是,地方经济虽然看似发展了,却付出了生态被破坏、环境受污染的沉重代价。
  我们不妨试想,倘若没有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纵容与默许,倘若地方政府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倘若企业一旦造成重大污染便面临着可能倾家荡产甚至是倒闭的危险时,那么有哪个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铤而走险呢?
  所以,对于镉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固然是不可或缺的程序,但问责显然不能止于几位当事人,相关的监管部门有没有渎职行为,有没有利益往来,有没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这些问题显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说刑拘7名相关责任人只是问责的开始,那么进一步的问责,则应上升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层面。我以为,在镉污染事件中,相关部门的缺位或是默许才是致使污染造成当地社会集体恐慌的最根本原因。
  也正因如此,笔者更期待看到的是,镉污染事件的问责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唯有如此,才能让那些默许污染企业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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