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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进场费有点“恃强凌弱”
  • 2012年0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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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嘉琛

  供货商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之前必须向商场和超市支付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早已成为业内人人皆知的潜规则。据一位供货商计算,每桶售价在10元左右的薯片,刨去5元左右的成本,至少有3元利润被超市拿走了,占总利润的六成。(2月1日《人民日报》)
  超市大卖场敢用各种收费项目来绑架供货商,凭借的是自身的渠道优势地位。虽然合作方式和销售分成如何安排是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利益博弈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但由于二者的话语权并不均衡,使得诸多供货商被迫接受一些显失公平的“游戏规则”,比如高昂的进场费和促销管理费。
  无论是跨国的还是本土的,大卖场的发展路径大多采用的是这种高收费、多收费、低成本、低风险的模式,他们虽然享受到了高额利润,却并不利于优化自身的供应链。这个模式的另一危害在于,进场费偏高、收费项目偏多,压榨了供货商的利润空间,倒逼他们压低生产成本,甚至在产品质量上打折扣,最终为之埋单的仍是消费者。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
  有人曾将进场费制度称为“中国式的商业怪胎”,因为在发达国家,激烈的市场竞争当然也会促使大零售商产生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压榨供货商的冲动,但严格的立法封死了这条路。美国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禁止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要求特殊折扣及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日本的相关法律更是明确界定了17种现象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然而在我国,虽然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早在2006年10月就曾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规定零售企业不得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等,但这一规定似乎早就失去了效力,各种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零售企业在为供货商提供服务时收取一定费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收费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在零售企业、供货商和消费者之间找到利益均衡点。有消息称,相关部委决定,近期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消费者自然乐见这种集中整治行动,但要想理顺零售企业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规范零售业收费行为,必须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对超市的强势加以约束,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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