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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没直接接触“别”倒摩托要赔偿
一货车车主被判赔一万元
  • 2012年02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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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林林 胡科刚) 行驶中的摩托车和大货车并没有直接接触,摩托车倒地乘车人员受伤,货车驾驶员赔偿伤者1万元。
  1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8月15日下午,张某的丈夫宋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被顺行右转弯许某驾驶的货车“别了一下”。
  虽然两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但是摩托车车主怕撞到货车上就急刹车,结果造成摩托车倒地,坐在摩托车上的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后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等多出伤患,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张某便将许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东港区法院。
  对于事故经过,双方存在争议。张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宋某驾驶摩托车靠右边正常行驶,速度也不快,是许某驾驶货车从后边超车,然后在没有打转向灯,也没有鸣喇叭的情况下突然转弯,宋某只好紧急刹车,造成事故,所以张某认为事故责任在于许某。
  而许某认为,自己的车和摩托车并没有接触,事故发生是因为宋某驾驶摩托车想要超车而发生的,故责任应该在于宋某。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张某乘坐的摩托车摔倒时,许某的车辆已经转向南北路上正常行驶,同时张某乘坐的摩托车刹车痕迹有9米多长。
  2011年7月份,东港区法院基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并结合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认为可以确认张某乘坐的摩托车摔倒是因为摩托车在临近路口时车速过快,驾驶员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的。
  但许某驾驶车辆转弯时,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了一定险情,故许某对本次事故中张某致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东港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3万元,许某赔偿张某1万元。判决之后,许某不服,于是又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1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之后认为,一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而且判决结果合理,遂驳回许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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