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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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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2月8日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潘辉) 路边放鞭炮庆祝承包的客车开始运营,不想竟炸伤了从附近经过的路人。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承包人赔偿伤者医疗等费用,客车的4名承包人还没赚到钱先搭进去1.3万多元。 据介绍,李某、苏某、路某和刘某共同从凤凰客运公司承包了一辆客车,2010年11月18日开始运营,当天4人早早把客车停在市区长途汽车站东柳园北路一机动车道花池附近,上午8点开始燃放“开业鞭炮”。不巧的是,市民盛女士坐着丈夫的电动车从附近经过,被鞭炮炸伤右眼。后来,盛女士住院19天、花了6000多元医疗费,干出租车司机的丈夫田先生为照顾她75天没上班。后来,盛女士将李某等人告到法院。 受理此案的东昌府区法院经审查查明,该客车所有人为聊城交运集团,交运集团把该车交给凤凰客运公司经营,凤凰客运公司又把该车承包给李某等4人经营。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举办庆祝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经县、市公安局审查同意,李某等人未经审批,在人口密集的长途汽车站附近公路上燃放,应负法律责任。据《民法》等相关规定,判被告人李某等人赔偿原告盛女士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265.94元,4人各承担四分之一,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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