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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突爆炸 崩死修车工人 |
车主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二十七万余元 | |
- 201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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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8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季秀臻) 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突发故障,修理工在维护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发生事故,当场死亡。岚山区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炸身亡的维修工家属11万元,车主吴某则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外五成责任。 2010年10月10日下午,岚山区虎山镇的张某某驾驶吴某的翻斗工程车,自虎山镇解放村行驶至栈子阜鑫码头路段时,左后轮轮胎突然出现故障。 于是,张某某就给吴某打了个电话,吴某让他的弟弟联系了维修工张某前去修理,吴某支付修理费。 张某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用风锤卸轮胎螺丝,但未能卸下来,于是就用手拧螺丝,就在拧的过程中,左后轮内侧的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张某被向外崩开的外轮击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向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在道路上,时间是车辆在运输途中临时停靠修理时,因此在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认定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该翻斗工程车在日照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且吴某不能证明他已告知张某左后轮内侧轮胎在爆炸前存在轮毂断裂现象,以及需修理的范围,因此,吴某存在对承揽人的指示过错。 不过,死者张某在承揽修理轮胎过程中,疏忽大意,自身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2011年2月15日,岚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行为、主观过失大小、及其与损害后果形成的原因力比例,依法判决日照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并且判决吴某对张某的亲属赔偿交强险限额外所受损失的30%的即98519.7元。 吴某和张某的亲属均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各种情况,最终判决了吴某对张某的亲属赔偿交强险限额外所受损失的50%即164199.5元。 翻斗工程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停在路旁。车主赶紧让维修工前去维修,可谁知在维修的过程中,因为操作不慎发生事故,工程车左后轮内侧的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维修工当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定为交通事故,日照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11万,而车主同样也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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