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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遇灾害天气应通知手机用户
  • 2012年02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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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13日讯(记者 刘红杰)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应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为保证预警信号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的快速传播,确保社会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到预警信号,《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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