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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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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范围:
  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是指在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人员)不属于具有上述城镇户籍的范围。
档案材料:
  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单位补助: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年龄不够人员的处理: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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