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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浮桥禁行标志造成一人溺水死亡
三轮车主王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 2012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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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4日讯(通讯员 林斐 刘雪萍 记者 朱耕平) 黄河进入流凌期,断开浮桥确保水运安全已是常识,然而仍有人无视禁行标志。近日,经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被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26日晚上8点,滨州市黄河旧镇浮桥北端,突然“砰”地一声巨响,一辆机动三轮车冲开护栏,自浮桥断口处落入了寒冷刺骨的河水中。虽经旧镇黄河浮桥工作人员奋力营救,三轮车乘车人刘某还是不幸溺水死亡。
  死者刘某是滨州市惠民县人,做个体生意,本想趁着天色早再去滨州愉悦家纺送趟货,于是通过朋友找到了王某。案发当时,王某驾驶三轮车,刘某则躺在后排座椅上休息。当三轮车行驶到案发路段时,王某虽然看到了浮桥的禁行牌,但因天黑没看清楚,王某仍然误以为能够通过,结果直接冲撞上去。王某本能地想去踩刹车,却在慌乱之中踩到了油门,悲剧就此酿成。
  一审法院认为,黄河浮桥作为供车辆、行人通行,与公路相互贯通的设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中定义的道路的特征,属于道路的范畴,在黄河浮桥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遂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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