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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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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15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李吉华) “图方便才办了这张卡,当初也没有告诉我有的节日不能用呀”。禹城的李女士说起遇到的事,就特别气愤。 春节期间,禹城的李女士常去的KTV搞活动,交500元办一张预付费消费卡,每次房间费用可以打8折,李女士感觉挺实惠就办了一张。2月14日,李女士和朋友一起到这家KTV唱歌,结账时,却被告知情人节不能使用消费卡只能支付现金。 李女士说:“难道消费卡的使用还有具体时间规定?卡上没有这样的说明啊!”李女士与营业员几番争论未果,旁边的朋友见状交了210元费用。李女士越想越来气,当场打了禹城市工商局的电话投诉。 工商人员找来KTV负责人详细解释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KTV负责人同意李女士使用消费卡按折扣交费,并将收取的210元现金退还。 工商人员称,在办理使用预付消费卡时,如果消费卡上没有注明某种特定情况下不能使用此卡,那么商家这种以节假日为借口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预付费的消费卡,其行为是不对的。除非消费卡上有特殊说明,否则店家这样做就是违约行为。在顾客办卡时,商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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