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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普法
认准身边的“霸王条款”
  • 2012年0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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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身边3种常见“霸王条款”做了总结和分析,分别是“最终解释权”、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商场“赠券”等。
“最终解释权”成商家挡箭牌
  许多商家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其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本公司(商场、店等)拥有最终解释权”。其目的就是想在商业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力,有权终止或者随之修改其作出的承诺以及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而无需另行通知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该规定就成了商家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内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参与商家的促销活动或者购买会员卡、贵宾卡,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绝不是最终裁决。

购物出门再验小票也侵权
  目前,泰城部分商场、超市在出口由设置“二道门,工作人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章后,消费者才能离开。
  消协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而转移”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物品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是商场为了自己的商品安全转嫁给消费者的单方行为,实则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商场“赠券”背后有猫腻
  “购商品满200送100,满400送200,多买多送”,可是当消费者在商场使用该赠券时又规定:必须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赠券才能抵充相当的人民币;使用赠券购买的商品原则上不予调换以及赠券只能在指定的柜台使用等。
  消协点评:商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促销活动,属于商场的正常经营行为,但是该商场的上述行为,一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中没有告知消费者赠券真实使用情况,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二是限定消费者在指定柜台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三是使用赠券时规定消费者再购买商品时,方能使用赠券冲抵其中部分费用,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因此,该商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赠送广告属于“霸王条款”。
(记者 李兆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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