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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平受贿金额37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黄俊杰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却还自认为“量刑偏重”——
此次量刑,是重是轻?
  • 2012年0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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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俊杰的律师刘炜在接受记者采访。 新华社 发
    本报记者 李志刚
  在这一次声势浩大的足坛“反赌风暴”之前,中国足球界也掀起过“打击黑哨、假球”的“专项斗争”,只是将近十年前的那次行动,“雷声大,雨点小”,最后真正接受法律审判的裁判只有龚建平一个人。如今,很多人指出,如果当时“打假扫黑”的力度再大一些,中国足球可能不会烂到后来的地步,在此次“反赌风暴”中可能也不会有那么多人翻身落马,当然,现实不承认“假设”。
  当年龚建平被查实的受贿金额为37万元人民币,如何对其进行定性和量刑,一度引发讨论,最后有关方面作出司法解释,认定“裁判应该被视为国家公职人员”,龚建平受贿自然也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最终他的罪名是“企业人员受贿罪”。2003年1月29日,龚建平被北京市宣武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
  2003年2月1日,龚建平提起上诉,当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龚建平十年有期徒刑。后来,龚建平在服刑期间病故。
  将近十年,弹指一挥间,如今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反赌风暴”首批涉案人员的一审宣判决定。在这批被宣判的被告人之中,黄俊杰被认定的受贿金额为148万元人民币、10万港币,他最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是同一批被告人之中,刑期最长的一个。
  从龚建平的十年,到黄俊杰的七年,这中间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别?这些“黑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们的辩护律师持何种意见?
裁判“身份”
发生重大变化

  龚建平当年接受审判时,其裁判身份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称“国家工作人员”,但在2006年,法律对裁判的身份给出了新的“裁定”——从那时起,司法解释认为裁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正因如此,黄俊杰的最终罪名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字之差,量刑标准差别巨大。据黄俊杰此次聘请的辩护律师刘炜介绍,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他们一旦犯罪会危害社会的稳定。按照罪、刑相等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时,当然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受到更重的惩处。”刘炜同时指出,既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在2006年对于“裁判身份”给出了新的司法解释,那么“黄俊杰、陆俊等人的这次案件跟当年的龚建平,就没有什么可比性了”。
是否存在
“虚假允诺”

  去年年底,黄俊杰聘请的辩护律师刘炜,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至今刘炜依然坚持这个意见,他认为丹东中院单纯以“黄俊杰事前有允诺、事后拿到钱”便判处黄俊杰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逻辑上存在漏洞,“跟控方相比,我们辩方可以说就是挑刺儿的。从黄俊杰的情况来看,他是否存在虚假允诺的可能性呢?即黄本人虽然事先跟别人有过联系、事后收了别人的钱物,却没有在执法比赛时有事实上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主动帮助请托方谋取利益。”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刘炜提请丹东中院,可以到中国足协调取那些所谓黄俊杰涉案比赛的录像及赛后比赛监督对黄本人的打分,“这项工作显然是我们辩护律师很难完成的”,“如果那些录像及打分情况,能够证明黄俊杰本人没有问题,法院又如何判断黄俊杰有罪呢?与这些实物证据相比,证人的证言是经不住推敲的,是有可能发生改变的。法律应该根据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动机或者思想来定罪。”刘炜认为自己的这一辩护意见,并未被丹东中院最终采纳,“其实我觉得法律的威严,不一定非要通过刑事处罚来体现。黄俊杰、陆俊等人肯定触犯了道德底线,还收受了不应有的财物,理应受到谴责,但这不一定就代表他们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黄俊杰
情绪平稳

  在黄俊杰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第一次在央视有关节目中“露面”之时,他曾经痛哭流涕,此后有关黄俊杰的传言一直比较多,有的说黄的妻女“身体都十分不好”,有的说黄本人在看守所内接近崩溃……“我觉得这一次黄俊杰本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很正常,情绪一直非常平稳。”黄俊杰的辩护律师刘炜这样说,据他介绍,黄俊杰的家人这一次均没有来到丹东,自己会通过电话与黄的家人进行联系,“黄俊杰妻子的身体确实不太好,现在家庭条件也有一些困难,但他孩子没什么问题,外界的一些传言是站不住脚的。”
  据刘炜介绍,这一次黄俊杰在法庭上与他只进行了眼神的交流,“最后法官询问黄俊杰,是否听清楚判罚决定、是否要上诉,黄俊杰看了我几眼,这很正常,因为很多人不知道这些程序,当然不知道该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刘炜感觉“黄俊杰有一定的悔意”,“我不是心理专家,不知道如何界定他后悔的程度,但后悔是肯定的。毕竟黄俊杰、陆俊这些人原来已经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通过收受他人的那些财物,迅速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
     (丹东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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