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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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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16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玉英 周小立) 年龄均为21岁的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五天内两次对下夜班的工人实施抢劫,合计价值近千元。日前,三人被广饶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 2011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骑摩托车并持两根铁管到广饶县大王镇一条公路上,将下夜班回家的马某某拦截并殴打后劫取现金20元、建设银行卡一张,随后邹某某到银行ATM机提取现金900元,邹某某谎称只取了600元,分给孙某某、王某某各200元。4月2日晚11时许,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劫取王某现金20元及价值60元的手机一部。 2011年4月17日10时许,孙某某在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待了伙同邹某某、王某某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抢劫罪。孙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抢劫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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