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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未在高压电旁设警示标志
中学生触电截肢获赔70万元
  • 2012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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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9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林林 胡科刚) 孩子在建材厂内玩耍,谁知竟然碰到高压电线,结果导致双上肢被截。1月1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未在高压电线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建材厂,赔偿受伤者总损失的50%共计70余万元。
  2010年3月6日下午2时30分,12岁的中学生张某和四五个男孩一起来到他们村附近的一家建材厂内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张某和其他男孩沿着这家建材厂紧靠变电室北边的石子堆爬到变电室房顶上玩耍。
  3时10分许,张某双手触到变电室室外的第一断路器南边的10千伏高压电线,被高压电击伤,吊在该处高压电线上,随后坠落在地。
  和他一起玩耍的其他男孩见状立刻找到附近的成年人报警并拨打120,随后张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重度电击伤,双上肢需截肢,之后需安装假肢,构成一级伤残。
  张某伤愈后,他的父母将该建材厂、供电公司等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20余万元。经查明,张某所接触和遭受电击处的供电设施产权属于用电方即建材厂所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材厂离村庄不远,却未在厂房周围设立有效的防护围墙或派人看护以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张某等未成年人有机会进入厂区内的高压电危险区。并且违反安全用电的规定,将大量石子堆放在变电室周围,将变电室下部的部分墙体掩埋,且疏于管理防范,使张某能够从该石子堆上爬到变电室顶部被高压电击伤,因此建材厂应对张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放任张某在周末时间进入危险区玩耍,对于其损伤亦有过错。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既非涉案用电设施的产权人亦非无监督管理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1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建材厂赔偿张某总损失的50%共计70余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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