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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多久合适,有时难免出现分歧
“扒窃入刑”:效果不错,细节还需完善
  • 2012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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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尹彤 本报通讯员 李冰 孟翔鲲
  公安:反扒威慑效果好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反扒队队长张亿,对于将扒窃入刑,他十分支持。“扒窃行为表面看起来危害性比刑事案件小,但因扒窃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却不在少数。”张亿介绍,因为扒窃针对的大多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扒窃过程中容易被受害人发觉并引发争执。而犯罪嫌疑人身上往往会携带刀具,在他们着急脱身时很可能会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
  “以前,扒窃数额较少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行政拘留或是说服教育,最多也就是关上15天就会被释放。久而久之,很多犯罪分子也习以为常,不害怕了。”反扒队民警曹丰说。  “现在不一样了,只要伸手被捉,就会依照程序进入刑事诉讼过程。”曹丰说,入刑之后,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样一来,他们想动恶念时就不得不先掂量掂量了。“他们也会想,万一被抓了就不再是关几天那么简单了,而是几个月甚至更久。现在看来,扒窃入刑后,犯罪成本翻了几番,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入刑后被判处的是刑事犯罪,如果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按照累犯加重处理。”张亿说。
  法院:审理资源消耗大
  “扒窃入刑确实对犯罪分子有所威慑,但部分案件涉及金额较少,究竟判多久的刑期合适,意见有时难免出现分歧。”扒窃入刑以后,李军审理过几起扒窃案件,“像我碰到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的情况,这类案件因审理过程不顺,相对而言,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李军对此有些困惑。
  李军介绍,审讯聋哑人就需要为其请聋哑翻译,这是一笔大花销,而且还不容易找。像上述扒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就是一个聋哑人,从被逮捕接受审讯一直到法院审讯,都需要翻译在场。“一场官司下来就要花费四五千元。”
  同时,对此条修正案司法解释的缺失也为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首先,对扒窃的界定就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之一。李军介绍,现在司法界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扒窃是针对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的偷盗。
  “现在比较常规的理解,只要是在视线可以控制范围内的物品,都可算作随身物品,但这个界限并不是十分明确,在具体案件中,往往还会引起争议。”李军无奈地说。扒窃既遂和未遂该如何界定、多次盗窃如何认定等也存在一定争议。
  “在这些争议的点上,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就难免出现不同的解读版本,案件审理很难达成共识,这就导致原本案情并不复杂的扒窃案件,审理周期都相对较长。”李军表示,希望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对这些方面做出清晰界定。
  □新闻背景□
  从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推出新规将扒窃行为入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济宁市也相应办理了一些案件,然而,记者采访发现,扒窃入刑这一老百姓拍手叫好的大好事,推行过程中却并不轻松,对于扒窃是否一律入刑、扒窃入刑效果是否显著,以及量刑的界定等问题,仍不断有不同的声音出现。
□案例□
  2011年7月24日上午,济宁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反扒队的三位民警在102路公交车上抓获两名扒窃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清点发现,除身份证、会员卡、银行卡外,被偷的钱包里只有一块五毛钱。
  2011年8月29日,嫌疑人孙某因扒窃被依法批捕,2011年11月24日,孙某扒窃案在市中区法院接受了公开审理,最终孙某被判以拘役4个月,并处以罚金1000元。
□群众声音□
  家住济宁市中区的刘女士曾经在公交车上被扒窃过两次,在得知扒窃入刑后,刘女士拍手称快:“小偷的行为影响很恶劣,受害人可不少啊。就应该好好治治他们,为大家伙儿出出恶气。别的不说,能多关他们一段时间,也能少点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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