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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乔丹的,不一定都是飞人
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官司背后的商业玄机
  • 2012年0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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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一个普通的姓氏,多方面争得不可开交。
  IPAD的“姓名权”已经在美国苹果和中国深圳唯冠之间闹得不可开交,名头毫不逊色的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又为了自己的名字在中国打起了官司,他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记者调查之后发现,这场名誉权官司的背后颇有商业玄机。
商标驰名,也“重名”
  1983年,年轻的迈克尔·乔丹顺利加盟NBA。一年后,在中国福建省晋江县注册资金为3万元的日用品二厂成立。当2000年已经功成身退的迈克尔·乔丹成为华盛顿奇才队的老板时,远在大洋彼岸的日用品二厂已随着晋江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兴起转型进军运动用品,并改制变更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当年9月又更名为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这是即将上市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招股书中乔丹体育特别提到:“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乔丹体育认为,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著名职业篮球球星的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但“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在北京奥运会的带动之下,过去的十多年成为中国本土体育品牌发展的“黄金年代”。伴随着这股东风,“福建乔丹”一路风生水起,其图形商标和中文文字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运动用品也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耐克公司曾经发难
  然而在“乔丹”品牌一路走高的同时,这个商标所带来的纠纷和争议随之而来。来自美国的体育业巨头——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数次对乔丹体育的商标提出了质疑。
  1983年,耐克公司同还是新秀的迈克尔·乔丹签约,随后不久推出了以“AIR JORDAN(飞人乔丹)”为品牌的篮球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体育品牌和体育明星最完美的一次结合。
  2002年在乔丹体育提出商标申请时,耐克公司两次对乔丹体育申请的包括文字和图案共计8项商标提出过异议,不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耐克公司并没有罢休,继而对其中7项异议提出驳回复审,但全部复审请求再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均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对于耐克公司的发难,乔丹体育认为,公司与耐克公司不构成直接的市场竞争,并在产品定位、目标消费群体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记者查到,乔丹体育所拥有的主要商标为于2001年注册的“乔丹”中文字样和“QIAODAN”拼音字样,以及在2002年注册的篮球运动员运球的图案商标。目前耐克公司在华拥有的注册商标则为“MICHAEL JORDAN”英文字样和篮球运动员飞身扣篮的图案商标,而耐克申请的“迈克尔·乔丹”中文字样商标还处在驳回复审阶段。“JORDAN”英文字样的商标则处于无效状态。 新华社体育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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