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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子女中考可降分录取
  •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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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27日讯(通讯员 刘军 张全华 商小兵 记者 杨凡) 近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对军人子女就近优先入园、入学,免费择校,中考降分录取和高考优先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办法予以明确。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并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驻总部划定的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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