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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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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李宝然) 又是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惹的祸,9岁男童玩耍时不慎掉入正在施工的水坑中溺水身亡,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生活被打破。东港区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在水坑旁施工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三家单位承担死者张某某的七成责任。 张某的家庭原本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为了生活过得宽裕,张某带着妻子和孩子,远离偏远的农村老家,来到日照城区靠近香店河的某村租房居住。张某和妻子在城里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9岁的儿子在日照城区的一所小学上学,他们过着平静祥和的生活。 2011年4月30日的晚上,这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妻子带着放假的儿子先回了家,由于忙于家务,儿子一个人独自玩耍。 张某下班后,在市场上购买了儿子最喜欢吃的食物,一进家门就喊着儿子的名字,可是没有儿子的应答。张某把租住房屋整个院落都找遍了,也没找到,妻子也放下手里的活一起找,他们问遍了孩子可能去的亲戚家、同学家,可是都没有丝毫关于儿子的信息。 直到当天晚上11时许,张某和妻子及闻讯赶来的几位亲戚,在张某租住房屋的东侧一个水坑里打捞上了张某的儿子,经医院抢救无效,9岁的男童就这样匆匆离开了。 据了解,张某儿子出事的水坑在他租住的房屋东边,相距只有十几米的距离,并且水坑没有任何遮挡物或安全防护措施。 这个坑原为日照某市政公司在河岸边施工所挖的下水道井口,施工时该坑内并没有水,坑的西边堆放着二米有余的土堆,由于工程需要,该市政公司暂时撤离了施工现场。 后来,某绿化公司以及另一家桥梁施工的市政公司先后进入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岸边堆放的土堆没有了,水坑中也有水了,并且水坑里水的平面与河道的水平面完全一致。张某为了给儿子讨个公道,经协商未果,便将在水坑附近施工的三家企业告上法庭。 2011年10月20日,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开挖水坑的某市政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绿化公司和另一家市政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作为监护人的张某和其妻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某绿化公司和另一家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案件目前尚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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