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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3月1日起实施
项目不审查最高罚五万
  • 2012年0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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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2月28日讯(记者 侯海燕) 28日,记者从泰安市国家安全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途;通信、监控、报警等弱电系统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方案,都需经过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据了解,3月1日起,山东省第一部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将正式实施,28日下午,泰安市举行《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权利、义务和主要职责。”泰安市国家安全局局长胥存福说,建设项目的审查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些在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设选址、工程规划,以及建成后的涉外转让和租赁等环节,可能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条例》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是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的建设项目;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等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途;通信、监控、音响、报警、识别查验等弱电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方案等。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胥存福介绍,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进行建设的;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规定,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拒绝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拒绝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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