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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员须持证上岗
  • 2012年03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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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9日讯(记者 李晓闻) 2月29日,记者获悉,青岛日前出台新政,规定担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证》方能上岗。
  据了解,新出台的《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是青岛市首个针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资格、聘任、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和考核考评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担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须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经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后方可行使调解员相关工作,实现了调解员“持证上岗”的工作要求。 
  目前,青岛市人社局对全市200余名通过考核考核的调解员发放了首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证》,这些调解员将充实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对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将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聘任和管理力度,力争每年培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400名,并充实到各级调解组织中去,用3—5年的时间确保青岛市各级基层调解组织均有持证上岗的调解员,实现一般劳动人事纠纷不出镇(街道)和单位,重大劳动人事纠纷不出区(市),群体性劳动人事纠纷得到有效防控和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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