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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工资标准缴保险属少报漏报,违法!
保险金得与实际工资“统一口径”
  • 2012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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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日讯(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高钧) “我们公司的工资水平并不低,但是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却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月1日,某化工公司职工侯先生咨询说,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上百人的合资企业,员工月工资最高的五、六千元,最低的也在三千元以上,但公司为员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却远远低于相应的实际工资标准,而且所有员工均实行同样的缴纳基数,对户籍在外地的员工则不给缴纳保险。“想询问具体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不为外地户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东营市于2011年4月1日确定的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最高不得超过8432元/月,最低不得低于1687元/月;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为18%。侯先生所反映的企业擅自降低缴纳基数和不为外地户口职工缴纳保险费的问题,属于缴纳基数及人数的不实和少报、漏报行为,不但侵犯了员工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如确实存在以上问题,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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