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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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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蓉 胡科刚) 婚宴上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餐馆经营者需担责。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理判决了一起案件,餐馆业主赔偿受害者刘某(女)两万余元。 李某(女)和张某(男)开了一家餐馆。2011年1月11日晚,刘某的婚宴就在张某和李某的餐馆举行。 婚宴当天,受害者刘某用餐的房间空调坏了,于是餐馆人员在这个房间内放上了燃起了木炭取暖。 当晚7点左右,刘某等多人感到头晕脑胀,随即被送到医院,据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身为孕妇的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李某夫妇支付了刘某医疗费4536元。因刘某已怀孕3个月,不能进行高压氧治疗,她出院后又多次到医院检查治疗。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在刘某就餐的房间内使用木炭取暖,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导致刘某一氧化碳中毒,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刘某在青岛工作工资较高,因此中毒事情导致她的误工费也较高。2011年5月13日,莒县法院判决该餐馆业主李某夫妇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10元(不含医疗费4536元)。 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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