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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认自家定损报告
货车追尾,对方车损索赔难
  • 2012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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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5日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奎法商)市民成先生在潍坊投保的货车出了追尾事故,造成对方3.7万多元车损。成先生在潍坊索赔时,保险公司竟不承认河北分公司的定损报告。5日,记者了解到,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按河北分公司定损单赔偿。
  2008年,潍坊市民成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了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额超过了55万元。同年10月份,成先生雇佣的司机驾车在河北段的高速上与前车追尾,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受损。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成先生的司机负全部责任。经过河北方保险公司鉴定,对方车辆车损为3.7万多元。成先生随后支付了车损、施救等各种费用。2010年6月份,成先生将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因为对方车辆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车所投的交强险仅承担100元财产损失以及1000元医疗费用。因此,应该在车损赔偿中扣除这100元钱,其它应予以支持。成先生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对方车辆的损失3.7万多元没有经过评估,是被上诉人自行认定的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一个是潍坊支公司,一个是河北分公司,都属于同一家保险公司,潍坊方却不承认“自家”的定损报告。
  二审法院查明,事发后,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上认定车损为3.7万多元,成先生在定损报告中签了字。法院认为,对方车辆车损金额,是河北分公司现场勘查后认定的,潍坊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事后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应当确认该车损,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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