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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消费案,消保委参与调解
调解结果具备法律强制力
  • 2012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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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6日讯(通讯员 李涛 记者 曹思扬) 6日,记者从青岛市消保委获悉,今年起诉至法院的消费类案件将邀请或委托同级消保委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具备法律强制力,被告商家必须执行。
  据了解,法院对已起诉至法院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无论是否立案,将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邀请或委托同级消保委组织采取诉前、委托、协助共三种方式进行调解。在消费者到法院起诉后,经审查有可能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者虽属法院受案范围,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涉及金额较小,此类案件将移交至同级消保委组织,由消保委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指导,调解结果将具备法律强制力,被告商家必须执行。
  当消费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符合诉前调解条件但未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院可以将此案件委托同级消保委或分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将庭审中或庭审后的消费纠纷案件委托消保委调解。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法律关系相对不明确的纠纷,承办法官可以在开庭前委托消保委调解或邀请消保委人员作为消费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 
  此外,今年青岛各区(市)消保委组织将全面与当地法院对接,成立消费维权司法确认机构,法官可介入消费调解工作,在消费维权调解工作中融入法院裁决效力。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额不大的,或经营者故意推托责任、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纠纷,消费者如自愿提出申请,消保委可将投诉材料移交消费维权司法确认机构提出诉讼。
  据了解,四方工商分局、四方区消保委、四方区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共同成立山东省首家消费维权司法确认机构——消费维权巡回法庭。该法庭成立5年来,共受理消费维权诉讼案件400余件,调解撤诉率年均在95%以上,为消费者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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