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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利好
企业多安置1人奖励10000元
  • 2012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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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6日讯(记者 孟艳) 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企业每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1名,奖励10000元……近日,青岛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自2012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3日。
  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卫生保洁、报刊收发等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从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要求,设立就业创业投资基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先期安排资金500万元,设立青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引导基金。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奖励达到10000元。
  自2012年起,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要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各区(市)(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在本级政府采购中,至少确定一种产品或服务,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其专产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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