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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您问
  • 2012年03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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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我们于2008年5月结婚,男方在2007年购房交认购金12万元,女方未出资;婚后2008年7月男方用公积金贷款8万元,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离婚,应如果分割该房产?
  律师:应对房产现有价值进行评估,男方婚前的出资所占的当时房产总价的份额,按现在房价折算出具体数额,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余的房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婚后的8万元贷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离婚时,如果贷款已还清,则不用考虑分担债务问题。
  咨询:我和丈夫都是农民,1992年结婚。结婚前,婆家建了5间房子,我和丈夫一直住在里面。现在我想和丈夫离婚,能分割这5间房子吗?听说原来有规定,结婚够8年时间房子就属于双方了。
  律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实曾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2001年的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的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本报记者 刘云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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