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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获十倍赔偿 |
该消费者还被聘为超市义务监督员 | |
-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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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李飞 通讯员 马德刚 苏静) 3月11日,记者从长清工商所获悉,日前长清工商所接到辖区一消费者投诉,称从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超市拒不赔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投诉人获得了被投诉超市十倍的赔偿,不仅达成了赔偿协议,还被超市聘为“义务市场监督员”。 前不久,家住长清区的吴女士在某超市花费近六十元购买了一些袋装食品,准备食用时发现其中的10个凤爪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吴女士带上过期食品和购物小票找到了超市。可超市负责人只答应赔偿食品货值的10倍,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吴女士一气之下,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 长清工商所接到市长热线转来的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经过检查消费者所持小票、发票,确认该超市售出商品的确过了保质期。 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超市负责人当场向吴女士进行了赔礼道歉,赔偿食品货值金额10倍、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00元,并希望聘请吴女士为超市的“义务市场监督员”。吴女士表示满意,并接过了聘书。据长清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该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将面临工商部门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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