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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政策应尽早出台
  •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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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1年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在整体汽车产销增速不到3%的情况下,针对汽车问题的投诉量同比增长了19.2%,是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一类商品。
  另一方面,今年1月16日,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后,各方争议依然很大。
  有的专家指出,新意见稿没有摆脱“平衡双方权益”的基本立场,在某些条款的规定方面,象征性地做出了调整,但是消费者维权目的却没有达到;同时,从意见稿对车企利益的平衡来看,意见稿依旧在为车企的发展做出让步,为了防止车企对新意见稿存在抵触行为,意见稿明显对车企的质量要求依旧掌握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
  例如征求意见稿延长了整车“三包”有效期,但是很多消费者认为,在许多汽车品牌整车质保期已经是2年/6万公里甚至4年/10万公里,“整车‘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5万公里”的延长,毫无意义。消费者最担心的是政策执行力低,维权周期过长,甚至怀疑“三包”办法能否改善汽车消费环境。
  另一方面,“三包”立法面临越来越急迫的形势。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1年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所受理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针对汽车问题的投诉量同比增长了19.2%,是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一类商品。因此,我们非常希望在“3·15”听到有关部门宣布汽车“三包”办法出台的悦耳声音。
  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方面,我们的立法应该从保护生产者利益为重心转到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心的轨道,遵循将消费者作为弱者予以充分保护的原则。如美国《产品责任法》明确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即可,无须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或违反担保。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政府、民间、企业的共同努力。民间组织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等信息服务;而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合作,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要低,投诉渠道要简便畅通。这就需要一个由政府牵头,各类机构参与的公共投诉平台,类似110平台,110已经从报警平台发展为公共事务处理平台。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应该有法律创新,比如小额法庭、集体诉讼制度。小额法庭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诉讼标的额很小;第二双方当事人亲自出庭;第三简便的程序和证据规则。集体诉讼类似“法律团购”,受到类似伤害的人可以组成一个团体,选举代表提起诉讼,国外将集体诉讼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不仅节省了诉讼开支,而且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分开审理可能导致的相互矛盾的判决的出现。
据《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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